首页 | 财网指南 | 财经学堂 | 网上书城 | 财经社区 | 名师大家 | 财经高校 | 财经法规 | 学习卡 | 在线支付 | 求职招聘 | 下载 | 帮助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职称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继续教育 | 业界动态 | 北京市税务学校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财经教育网 >> 财经法规 >> 经济法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
作者:财政部、…    财经法规来源: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缓解医疗救助资金的压力,尽快战胜非典型肺炎疫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财经法规录入:Olding    责任编辑:Olding 
  • 上一个财经法规:

  • 下一个财经法规:
  •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诚邀加盟 --诚聘英才 --意见反馈 --帮助信息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copyright© 1999 cfeenet.com V4.0,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电话:13366997675
    网络实名:中国财经教育网 通用网址:中国财经教育网

    京ICP证020361号 教育部职成司函[2005]50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