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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 | |||||
| 作者:国家税务… 财经法规来源: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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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以下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二、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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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录入:Olding 责任编辑:WuX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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