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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作者:财经教育… 财经法规来源: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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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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