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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 |||||
| 作者:财经教育… 财经法规来源: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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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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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录入:Olding 责任编辑:WuX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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