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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06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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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市2006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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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1 14:24:00 |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文件精神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结合2006年财政部会计管理工作要点,本着既符合政府精神,又能体现企事业单位高级会计人员实际需求的宗旨,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委托北京会计学会、北京中财社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北京市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定于7—9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当前会计改革发展中的前沿问题 2、我国有关财经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等)新变化的要点 3、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走势 4、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重点与难点讲解 5、新形式下的会计职业判断 6、新会计准则体系简介以及新准则体系的国际比较 7、具体会计准则详解(包括通用业务准则、报告类准则) 8、全面预算管理运行与操作 9、企业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 10、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设计及案例分析 11、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 12、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及预警 13、单位绩效考评的理论与实践 14、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热点难点问题 15、非营利组织改革中的若干会计问题 2006年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的有关领导;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厦门大学的专家、教授。
二、培训对象 (一)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 (三)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四)在本市各有关单位工作,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三、培训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支持本单位高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本市的高级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本年度的学习任务。 (三)本次培训情况将在“北京会计网”的高级会计人员资料库中记载。
四、培训时间和课程安排 今年的培训班从7月12日开始,共安排六期,每期班开设不同的专题讲座,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选取不同的班次参加培训,其中第三期、第四期在厦门举办,其余各期均在北京举办。具体的培训时间和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期:7月12日—14日(企业模块) 专题:当前会计改革发展中的前沿问题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重点与难点讲解 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及预警
第二期:7月19日—7月21日(企业模块) 专题: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走势 企业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 全面预算管理运行与操作 第三期:8月9日—8月12日(企业模块) 专题:新会计准则体系简介以及新准则体系的国际比较 具体会计准则详解(包括通用业务准则、报告类准则) 新形式下的会计职业判断
第四期:8月16日—8月19日(企业模块) 专题:新会计准则体系简介以及新准则体系的国际比较 具体会计准则详解(包括通用业务准则、报告类准则) 新形式下的会计职业判断
第五期:8月23日—8月25日(企业模块) 专题:我国有关财经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等)新变化的要点 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设计及案例分析
第六期:9月6日—9月8日(行政事业单位) 专题:当前会计改革发展中的前沿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热点难点问题 非营利组织改革中的若干会计问题 单位绩效考评的理论与实践
五、培训地点: 1、第一、二、五、六期:北京北苑宾馆 2、第三、四期:厦门福联大酒店
六、收费标准 1、厦门班: 1950元/人(4天) 2、北京班: 980元/人 (3天) 培训费用包括专家授课费、场租费、教材资料费、食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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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继教录入:liyun 责任编辑:liy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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